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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要符合哪些形式要件
作者:民一庭 秦风风  发布时间:2018-12-17 11:11:5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祖父张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某处拥有私房数间,其中部分在1958年纳入私房改造,后有关部门于2004年退还南房3间,2015年退还北楼1间、北房3间。原告祖父张某某、祖母潘某某均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去世。原告父母张某甲、赵某某于1996年离婚,原告之父于2002年12月去世。原告之弟于2008年12月去世,其妻于2014年12月再婚,其女张某现年19岁。原告姑母于2003年6月去世,有三子女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坐落于天水市秦州区某路14号(原8号)院的南房3间、北楼1间、北房3间。被告辩称其父亲生前有代书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原告无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割诉请的财产,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2.法定继承优先还是遗嘱继承优先

【案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可知,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录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并且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条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其代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被告张云生向本院提交一份代书遗嘱,但遗嘱人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并且仅有一个见证人即代书人也没签字,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该份代书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由此可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处理结果】

庭审中,被告毫不让步,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后主审法官对被告释明遗嘱无效的情况以及法院对继承家庭类案件处理的原则,家和万事兴比家财万贯重要的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现有的被继承的财产按照协议的比例进行分割,并且对今后如有被继承人私改房退还,原、被告仍按照该次确定的比例份额分割所有权,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院寄语】

遗嘱有多种形式,遗嘱人如立遗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立遗嘱的形式,但不同的遗嘱形式必须符合该形式遗嘱的形式要件。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