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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明的房屋能不能继承
作者:民一庭 秦风风  发布时间:2018-12-17 10:37: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魏某甲与金某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五个子女,长子魏某乙,次子魏某丙,长女魏某丁,次女魏某戊,三女魏某己。魏某甲与金某某分别于2015612日、2016215日去世,魏某甲名下遗留有位于秦州区飞将巷17号房屋一套。次子魏某丙已去世,生前育有一子魏某。长子魏某乙于201611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子魏某某。被告魏某与其母亲姚某某一直在秦州区飞将巷17号院内居住。2018715日,因飞将巷17号住户魏某、姚某某居住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天水市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与魏某、姚某某草签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提供天水市秦州区某处住房一套,供其紧急避险居住。魏某戊当庭表示其放弃对秦州区飞将巷17号房屋的继承权并退出诉讼。

【争议焦点】

1.产权不明的房屋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2.产权不明的房屋能否继承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天水市秦州区某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魏某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告魏某与其母亲姚某某一直在此院内居住,因该房存在安全隐患,天水市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给被告魏某提供房屋一套供其紧急避险居住,房屋产权不明,该套房屋并不等同于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魏某甲的遗产范围。庭审中,本院将诉争房屋产权不明的情况释明原告,原告仍未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魏某丁、魏某己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有继承的权利。公民进行继承纠纷诉讼之前,首先确定要求继承的财产是否个人合法财产,以免引起重复诉讼。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