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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空心思拖欠货款 以假乱真难逃法网
作者:执行局 陈建生  发布时间:2018-12-13 09:39:2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开始,郑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承包了建筑工程,在搞工程期间,郑某某超市购买烟酒等商品时,与该超市老板相识,每次在购物时采取先付清上次拖欠的货款后,再取一些商品并写下欠条的结算方式,一来二去,取得了某超市老板的信任。2015年1月23日,郑某某又从某超市提取了一些烟酒,要求陆续付款,至2015年2月25日,郑某某共拖欠某超市货款12710元,并书写了签名“郑某某”的欠条一张。嗣后,某超市老板多次电话催要,其不接电话,因郑某某未提供承包工程的地点,也未说明是搞何种建设工程,经其寻找无果,从此,郑某某”没有了音讯。2017年4月25日,某超市老板向院提起了诉讼。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郑某某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后缺席开庭,经判决支持了某超市的诉讼请求以后,公告送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某超市2018年4月20日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某某支付其货款12710元、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共计案件款13500元。

执行追踪

秦州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接到该案后,于2018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以后,又采取了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均无效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日,执行人员根据郑某某在欠条上留下的地址去甘肃省某县某镇寻找郑某某。在实地调查后,该地并无郑某某,就去该县公安局查找郑某某的确切住址。经调查得知,甘肃省某县有2个郑某某,一个郑某某住址在该县城关镇南街29号,另一个郑某某住址在该县某镇李庄村32号,那么,谁是真正的案件被执行人?成为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

当天下午6时30分,执行人员找到了居住地在该县某镇李庄村32号的郑某某,经向本人调查,查明其一直在家务农,没有外出打工或者承包工程,未去过天水市秦州区,更没有向某超市购买过烟酒并拖欠货款的事实,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文书后,因他与该案无关,他就没有回复,但是,他告诉执行人员,法院执行该案对他已造成了名誉损失,要求法院予以澄清。执行人员听了其陈述后,及时澄清了事实并进行了安抚工作。在调查结束后,在当天晚上9时,又到该县某地29号,寻找另一个郑某某,但是,其不再家,经询问邻居,才知道这个郑某某长期在天水市、兰州市等地承包工程,家里长期无人居住。

2018年8月2日,通知某超市老板到法院,告知了执行中查明的事实,并向其核实了真正拖欠其货款的郑某某”的外貌特征与居住地在李庄村的郑某某明显不同,从此执行人员确定了真正拖欠某超市货款的郑某某居住在某县城关镇南街29号,系圆脸,戴眼镜,文化程度较高,身体较胖。以后,秦州区法院将真“郑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网络查询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秦州区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郑某某”的协助执行函。经协助查找,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在兰州市将真正的被执行人“郑某某”控制,经执行人员去兰州核实,该郑某某承认了自己拖欠某超市货款并规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经批评教育后,其履行了向某超市支付案件款13500元的义务。

案件评析

电视剧《西游记》中有真假美猴王,想不到在法院执行案件中也出现了同名同姓的真假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员没有机械办案,而是以高度的责任心,勇于担当的精神,在被执行人精心逃避执行的情况下竭尽全力化解了该案的“执行难”问题,留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一、讲党性、讲纪律、讲奉献,风餐露宿,无私奉献是执行该案的关键。秦州法院为了破解“执行难”,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引导全院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断工作,破解“执行难”。在执行工作中,实行院长一把手亲自抓、亲自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在该案执行中,出现了被执行人的执行信息少且下落不明、经网络查控无财产等情况,经执行人员向院长进行汇报后,院长支持执行人员去该县进行调查取证,使该案存在的“执行难”问题获得了突破。

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据蛛丝马迹寻找被执行人。在该案中,由于是缺席判决的案件,真郑某某”留下个人信息太少,除姓名、县名真实以外,其余信息均不真实,在这种情形下,执行人员不怕长途跋涉去该县进行调查取证,先去了公安机关调取了“郑某某”的户籍,发现有两个“郑某某”,针对这种情形,即使到了傍晚时分,克服疲劳,克服饥饿,又对两个“郑某某”的情况均进行了实地调查,排除了与该案无关的假“郑某某”,锁定了真正的被执行人“郑某某”。以后,又向某超市老板核实了真郑某某”的外貌特征,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有序的执行工作。

三、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平台,充分发挥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作用,形成全社会的执行合力。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逃避、规避甚至抗拒执行,不仅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了案件执行难,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该案中的被执行人郑某某”,利用该县有同名同姓的情况,隐瞒个人的其余信息,玩个体“人间蒸发”,四处隐藏难觅踪影,自以为法院对其无法执行,但是,秦州区法院将其纳入临控,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作用,协助查找作为被执行人的郑某某”。经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终于在兰州将其控制,在法院执行人员的批评教育下,作为被执行人的郑某某”当场支付了拖欠的货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执行难”问题的顺利解决,是秦州区法院为攻坚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断开拓执行工作新思路,寻求创新执行工作新办法,通过采取调取“老赖”户籍信息、网络查询“老赖”财产信息、实地调查“老赖”生活情况、通过公安机关查控“老赖”本人等强有力措施的实施,让“老赖”无处遁形,从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