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天水某企业甲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乙、天水某公司丙、王某丁、郑某戊银行存款共计811208元。申请人天水某企业甲由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供天水某企业甲保额为827696元的财产保全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某企业甲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乙、天水某公司丙、王某丁、郑某戊银行存款811208元,不足部分查分、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执行情况】
裁定生效后天水某企业甲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区法院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王某乙、天水某公司丙、王某丁、郑某戊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债券等财产信息,轮候冻结王某丁、郑某戊银行存款134833.31元;冻结王某乙银行存款147253.32元;轮候查封了王某丁、郑某戊名下所有的汽车3辆。轮候查封了王某丁、郑某戊名下所有的住宅3套,商铺6间,查封王某乙名下住宅1套。至此,本院已保全完毕,于2018年9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保全情况告知书。
【案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案中天水某企业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乙、天水某公司丙、王某丁、郑某戊有债务纠纷,二者属于利害关系人,且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天水某企业甲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天水某企业甲依法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申请提出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天水某企业甲向法院提供了相当财产的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了保全裁定,本院执行局在收到保全裁定后立即展开了执行。
二、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一)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执行后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二)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三、诉前财产保全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且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当即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