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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虽自由,内容须合法
作者:七里墩法庭 何月娟  发布时间:2018-12-11 16:05:47 打印 字号: | |

将未经审批自建的砂场转让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转让款85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为种植药材租赁了一块耕地。因当地发生泥石流灾害,陆慕将该耕地转租给公路抢修工程队用于灾后重建的用砂场地,工程完工后鲁卫军在筛砂出售砂石,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6年6月,鲁某和其母王某将该砂场转让给被告某公司签订《沙场转让协议》砂场转让费85万元一次性付清;遇国家征用拆迁场地有关补偿归被告,合同签订后政府明令拆迁关闭砂场导致被告难以经营,所有责任与补偿归被告所有。合同签订后被告着手经营该砂场。2016年11月,针对该砂场违规采砂、侵占河道、占用耕地的行为,相关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整改,后被告再未经营该砂场。另查明,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筛砂机等设备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砂场转让合同,砂石系矿产资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转让的砂场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故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驳回原告鲁鲁某、王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鲁、王筛砂机等设备。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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