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实务
农村建房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其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藉口法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18-12-11 09:46:2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2月,张某欲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二层楼房,遂与王某约定,将其建房的主体工程交由王某找人干,张某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支付报酬,伙食由张某提供。王某遂叫杨某、孙某等人一起从事该工程,并于同年5月份,该工程完工。2014年8月,张某与王某又另行约定,将其房屋的挂瓦、内外墙粉刷工程以挂瓦每平方米100元、粉刷每平方米125元的标准全部承包给王某。王某便叫上、孙等人从事该工程,约定大家共同劳动,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扣除正常开支外,由大家平均分配。2014年9月,王某因在二楼外墙的架板上从事粉刷工作时不慎摔下受伤。当日,王某便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王某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致重度智残,评定为三级伤残。2017年2月,王某出院后,就住院赔偿损失与张某协商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0744.65元。

此外,王某受伤后,因其施工搭建的设施一直未予拆除,导致张某无法继续施工。2016年9月,张某向天水市秦州区牡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排除妨害。并在调解过程中,王某妻子与张某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因双方差距太大,调解未成。

【争议焦点】

1.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属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2.农村自建两层住宅,承包人是否需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3.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属于中断情形?

【案例评析】

     1.庭审中,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王某仅充当介绍人的角色,从工程主体到粉刷,都是王某在提供劳务,根据张某的指示和管理进行相应的施工活动。王某是提供劳务者,而张某是接受劳务者,二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雇佣关系。而根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张某将其自建住宅房屋的部分工程承包给王某,王某自行叫人组织房屋进行施工活动,张某便不再参与施工和管理,该部分工程完全由王某等人自己搭建施工设施,并自行施工,在完成工程后交于张某,张某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工程量支付价款,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据此,本案案件事实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但本案中,王某在独立承包部分房屋工程后,张某就不再参与其中,亦没有相应的管理和监控,部分房屋工程完全由王某自行完成,张某只需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即可,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监督管理关系。

 2.本案中,张某所建房屋为农村两层住宅,而关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揽人是否必须持有施工资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故张某作为定作人,其在王某施工过程中并没有指示、选任上的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张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2016年9月,张某曾向天水市秦州区牡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排除妨害。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但因此主张系张某提出,并非权利人王某提出,故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虽然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确非权利人王某提出的,但在调解过程中,权利人王某的妻子就相关赔偿提出了请求,且进行相关调解,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本案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形。

【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农村自建房屋的承包人要求相应资质作出强制性规定,故张某作为定作人,其没有选任、指示上的过失,故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王某系在为张某建房施工中受伤,且伤势较重,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张某虽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但其作为所建房屋的受益人,从法理和情理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张某应作出一定补偿,综合考量全案事实,以补偿王某所受损害的10%为宜,即57404.71元。

【法官寄语】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对居住房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建房已经由过去的自行召集亲戚朋友帮忙建房,转变为直接将房屋主体工程承包出去,由承包人按照其要求,自行召集人员,组织施工,而房主只是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其不再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房屋的施工过程中,而是完全交由承包人,由其自主完成。由此可见,现今的农村建房已大部分采用承揽的方式。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自建房屋的承建人并无明确的建筑资质要求,因此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因多数施工人员没有受过技术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施工意识淡薄,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极易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房主在选择承包人时,尽量选些有经验的承揽人,或在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尽到一个合理的注意安全义务,同时,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也要安全谨慎,做好相应的安全设施工作,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