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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作者:天水郡法庭 张悦  发布时间:2018-12-11 09:19:45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在1996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婚后,二人共同创业做生意,头脑活络外加吃苦肯干,很快就赚到了第一桶金,购买了位于广场的一套房屋。然而,随着生意越做越大,王某和刘某的感情却越来越淡,最终走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经过长时间的争吵和冷战,两人最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场的房屋赠与儿子,此时儿子只有七岁,房产依然登记在父亲刘某名下。儿子成年后,要求父亲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却变了挂,对儿子的要求一拖再拖。2018年初,儿子将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为:离婚时的赠与协议能否撤销。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赠与能否撤销这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父母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赠与了我,协议已经达成就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父母应该遵循约定交付财产。

被告刘某承认曾经与前妻达成的协议,但该套房屋已经抵押给了银行,有四十万元贷款,原告既然要获得房产,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债务。赠与的财产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可以撤销,涉案房屋还没有过户,原告又不愿意承担债务,所以要求撤销赠与。

被告王某却反驳说,涉案的房屋应当归儿子所有,当年与刘某离婚时,王某一开始不同意,为了财产的归属双方没少吵架,后来刘某答应把涉案房屋送给儿子,她才同意离婚的。

案例评析

    法官在审理本案后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该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而是与协议双方夫妻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而且,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信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案中,被告王某、刘某在离婚时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当时还未成年的儿子,这是两被告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特殊形式,显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赠与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销。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