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便民举措
丈夫个人债务妻子必须要还吗?
作者:天水郡法庭 刘欢  发布时间:2018-12-11 09:01:56 打印 字号: | |

张某(男)与李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都有稳定的工作婚后,张某被公司派去外地工作,在外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些朋友经常出去吃吃喝喝,高消费,导致入不敷出。久而久之,张某欠下外账6万多元,一走了之,下落不明。债主再也找不见张某本人,随即找到李某,要求李某代其丈夫偿还欠款。李某认为,这些账目其并不知晓,不同意偿还借款。债主遂将李某起诉到我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这些债务在法律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故法院依职权去张某公司调取了一个在外工作的证明,借款正是发生的这一期间,李某对此毫不知情。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这些借款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债务,因此这些债务应当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据此,本院驳回了债主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