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里墩人民法庭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年2月18日,王某向江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2018年2月18日前还款。同日,江某与王某及其父母王某1和李某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1和李某以其有处分权的坐落于我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抵押,双方约定月息1.5分,并将最终还款期限定于2017年7月31日,但抵押合同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经江某多次催要,王某仍不能偿还借款,江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父母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庭审中,江某与王某的父母围绕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及王某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展开激烈的争辩。江某认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小王父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王某父母认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未生效,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权也未设立,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认为,关于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有不同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生效。但物权法第十五条对抵押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时应当采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江某与王某父母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所以对于王某父母辩解该合同未生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签订担保协议时,签订双方应充分了解我国最新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