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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不等于离婚
作者:皂郊法庭 麻香苗  发布时间:2018-12-04 16:38:56 打印 字号: | |

闫某与坚某于199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5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女,现均已成年。2013年6月双方在青海打工期间在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生活。

近日闫某来到法庭,以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闫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其须满足三个条件:1.主观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因为感情不和,具有分居的意愿。2.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必须有不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3.分居期间需满二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二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

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和判断标准,法院会根据整个案情来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种,如异地工作等。因此,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