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受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这段三年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当初杨某来到法庭,表示要与邓某1离婚,我庭工作人员在立案审查时告知杨某,这婚离不了。原来,杨某的丈夫邓某1不是旁人,而是她的亲表哥。
杨某的母亲与邓某1的母亲系亲姐妹,两家人来往亲密,杨某与邓某1经双方父母包办于2015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邓某2;自女儿出生后,邓某1便返回家中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聚少离多,致夫妻感情不睦。2018年11月,杨某来到法庭,起诉要求与邓某1离婚,后经法官法律释明,得知我国婚姻法禁止近亲属结婚,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姻无效纠纷,杨某与邓某1是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法应当予以解除,遂判决: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无效的婚姻是指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如果男女之间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本案中的杨某与邓某1是表兄妹,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因此,二人的婚姻当属无效婚姻。而无效的婚姻自结婚起就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男女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