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系同村村民,2018年5月王某饮酒后无故殴打高某致其受伤,在高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为轻微伤,2018年7月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派出所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后高某诉至本院,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判决由王某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七千余元。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高某于2018年10月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仍未履行拒不到庭。经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王某名下存款、车辆等信息,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四百余元,除此之外其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查找询问了解,王某只身一人在家务农,无固定收入,其妻儿均在外打工,王某表示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对高某造成的损失。通过法院联系其亲属后,其子得知此事后表示其长期在外打工,未能及时了解并愿意代父清偿,本案顺利执结。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由于醉酒无故伤人无论对受害者或者其亲属的人身、物质、情感等方面都给予了极大的伤害,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家务农,无固定收入,所以本案中遇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低、申请人情绪等问题造成执行难,致使大多数案件执行结果很难令申请人满意,也同样使办案法官苦恼。同时这类案件在进行网络查控时通常存在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结果往往是申请执行人的诉求不能得以满足,案件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应该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沟通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执行方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基本解决执行难”现已处于总攻阶段,到了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面对日益剧增的案件数量,更要克服畏难懈怠和疲惫状态,在执行上述案件等同类型案件中,要巧用执行方式,创新执行思维,探索开启执行智慧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