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因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定将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酒后滋事又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妨害公务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其妨害公务的行为获刑。
被告人王某和朋友刘某、李某等人来到天水市秦州区某火吧包厢饮酒消费。后该火吧员工发现其所在的包厢有人吵架和砸啤酒瓶,便拨打110电话报警。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指派民警到该火吧出警。民警来到该火吧出警时,被告人王某语言挑衅民警,民警口头警告王某让其退回,王某不听劝阻用拳击打民警,致使民警配带的执法记录仪损坏。民警遂将王某控制后带回派出所,并交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处理。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执法记录仪损坏,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确有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