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明明白白合伙 红红火火共事
作者:民一庭 甄凯丽  发布时间:2018-11-21 15:46:23 打印 字号: | |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的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这些事情可以是合法的,当然,也可以是不合法的。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看,合伙是至少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态。

近期,秦州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天水某某副食部诉被告、杨1、杨2、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水某某副食部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糖、酒农副产品等货物。2016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建立供货关系,由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啤酒。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先行供货,然后再由被告按季统一结算费用。原告按期履约后,因被告拖欠货款多次,催缴无果之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偿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在庭审中,四被告因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而发生争议。四被告中仅有杨某2一人认可了四人之间为个人合伙关系,而其他三人认为其只为工作人员,并非参与经营为辩论理由,否认了四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为此而发生争议。因原告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四被告的合伙关系,故在本案中无法认定上述四被告存在合伙关系,法庭告知如有证据证实其四人存在合伙关系,可另行起诉合伙纠纷处理。

   法官建议:看到合伙带来的共赢利益的同时,也应理性地看待合伙经营存在的风险。合伙的经营方式在社会中的应用日益普遍,而且合伙人多半是以朋友或者亲戚等密切关系建立起的联系,企业在成立之初,为维护关系而未作出书面协议,未将民事主体之间如何合伙,如何出资,如何承担风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作出书面协议约定,反而会造成事与愿违的局面。为免事后出现争议,相互推诿,倒不如提前坐下来,心平气和将事情摆在桌面。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