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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购买标示瑕疵商品 十倍赔偿未获支持
作者:审管办 王永利  发布时间:2018-11-09 11:13:5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韩国进口三养辣火鸡味拌面(方便面,以下简称火鸡面)15包,每包单价27.5元,共计花费412.5元。火鸡面系被告从西安市莲湖区某食品商行进货,商行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手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火鸡面时,看到商品没有贴中文标签,原告在明知没有贴中文标签的情况下有意购买了火鸡面,而且其在购买后自己食用了几袋火鸡面。之后,原告以火鸡面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退还购物费412.5元并10倍赔偿4125元共计4537.5元;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等共200元

另外,原告之前曾在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等多家超市均购买过没有中文标签的火鸡面,并且在购买后以该类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商家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10倍赔偿。

法院裁判

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董某货款412.5元,原告董某同时返还在被告某公司处购买的韩国进口三养辣火鸡味拌面(方便面)15包(规格700g/包,内装5小袋);若不能返还,则按每包27.5元予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10倍的赔偿。首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12.5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本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火鸡面,缺少中文标签,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同时原告亦应退还涉案火鸡面。

   其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10倍赔偿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涉案商品虽然没有中文标签,但并不能以此即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且原告购买涉案火鸡面自己食用后也并未受到任何损害,因此涉案火鸡面没有中文标签构成标示有瑕疵而并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同时,原告此在其他商场多次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火鸡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可见涉案火鸡面没有中文标签并未对原告造成误导,相反正是原告购买的原因,因此原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其购买行为已有别于一般的消费者,有涉嫌牟利的目的,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赔偿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等诉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