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实务
索取债务抢钱是非法拘禁还是抢劫共犯
作者:政治科 谭雅蓉  发布时间:2018-10-22 15:15:25 打印 字号: | |

【案例简介】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意欲抢劫,伙同郭某帮忙抢钱,两人在秦州区某小区抢劫被害人王某,郭某负责压制被害人王某反抗,控制被害人,王某实施具体抢钱的过程。两人共抢劫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87600元及经鉴定价值12744.28元的财务,共计人民币300344.28元,另有美金306元、港币1050元、K金手链1条。同时检察机关一并起诉被告王某于2000年前,因逃逸未审理的30起抢夺案。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郭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其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对王某应数罪并罚。最后被告人王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年。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郭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焦点

焦点1:本案被告王某的辩护人辩护到王某2000年的抢夺罪已事发17年,已过诉讼时效,应不予追究。该辩护意见是否成立?

焦点2:被告人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郭某帮助王某索要债务,对抢劫不知情,应当认定非法拘禁罪,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该辩护意见是否成立?

案例评析

被告人王某2000年所犯的抢夺罪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追诉时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从后犯罪之日起计算。王某2000年被羁押后逃逸,因此抢夺罪是不受时效限制。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人身自由;而抢劫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郭某说“王某的一个亲属欠王某一点账,让帮忙抢回来”郭某同意答应抢钱而且受王某安排,采取拉拽被害人并在其头部套塑料袋等手段进行控制,可见是对抢劫的事情知情的,属于帮助被告人王某抢劫的行为,在犯罪过程起着辅助作用,是从犯。

综上所述,两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