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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按时到庭,应该如何处理
作者:平南法庭 赵智慧  发布时间:2018-10-19 10:18:30 打印 字号: | |

 

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

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农历正月二十一按照乡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3年11月9日生育未成年女儿任某,2016年3月10日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未婚先孕草率结婚,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关心,而且游手好闲,连孩子的基本生活费都负担不起。法庭受理案件后,与被告联系,给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开庭时间确定后,给原告也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被告来应诉,原告没有出现,经联系原告电话关机,开庭时间到后,原告还是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最后,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