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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女方拒返彩礼遭败诉
作者:平南法庭 赵智慧  发布时间:2018-10-18 11:03: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7年2月,刘某与丁某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双方便举行订婚仪式,按照当地习俗,刘某给付丁某5万元的彩礼现金,并赠送了手机和金戒指等首饰。订婚后,丁某发现自己与刘某性格不和,双方了解较少,认为不适合和刘某结婚,于是丁某向刘某提出分手。刘某便向丁某索要彩礼。因双方对彩礼的退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一纸诉状将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共计5万元及金戒指等首饰。法庭上,丁某辩称自己也为刘某花费了1万余元,金戒指等首饰是刘某主动送给自己的,不属于彩礼范畴,所以不予退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婚时刘某给付丁某5万元及金戒指等首饰,是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给付的订婚彩礼。根据《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刘某与丁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刘某要求丁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经法官对刘某和丁某进行耐心的法律解释,最后,刘某与丁某达成调解协议,丁某将彩礼5万元及金戒指交到法院,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