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欲购买吕先生所有的住房1套,双方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86万元购买吕先生所有的房屋,含固定装修及固定厨卫设备。合同签订之日,张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10日后,张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吕先生因该房屋价格上涨不同意出售房屋了。
张先生与吕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吕先生通过中介向张先生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张先生催促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吕先生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张先生作为守约方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吕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有权选择救济措施如下:(1)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待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果届时对方不实际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2)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张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吕先生执意不履行合同约定,除应当向张先生赔偿损失外,还应当向张先生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