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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
作者:民二庭 马冰  发布时间:2018-10-15 15:56:01 打印 字号: | |

七十多岁的王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王某的两名子女认为王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对于其每月由退休工资的事实并无异议。王某长子王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4000元,王某长女王乙主张自己无收入。王某子女的说法能否成立?

   从法律层面讲,王某子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和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子女不得以父母有自理能力和自己没有固定收入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道德层面讲,“我陪你长大,你陪我变老”,父母含辛茹苦抚养子女长大成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王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王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