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上班途中不幸被路边窜出的一只花斑狗咬伤小腿,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600元。后经调查得知,这只狗原系附近小区住户牛女士饲养,后因牛女士怀孕生子,所以把狗遗弃了。张先生找到牛女士,协商赔偿事宜,牛女士其不再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和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李女士将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牛女士赔偿医药费5600元。
牛女士将狗遗弃后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宠物狗,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宠物狗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当遗弃、逃逸的宠物狗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