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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应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民二庭 王琪  发布时间:2018-10-11 11:27: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内出轨案件。李某、王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011年李某、王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王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李某生活。李某称王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一起生活,王某承认其出轨的事实。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王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李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王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