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互邀,张某等十人聚在一起饮酒至凌晨1时许,张某等陆续回家。此时,李某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却仍然骑摩托离开,同行人员也未进行劝阻。李某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头部撞击在石礅上,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本事故系当事人李某一方违法过错行为导致,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父母将共同饮酒的9人告上法院。那么,未劝阻酒后驾驶致死,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不引起重视,造成肇事死亡结果,李某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他9名共同饮酒者,应当意识到酒后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活动,而未对李某进行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违反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