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老婆孩子乘坐公交车,因为拥挤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出口伤人,结果得不偿失。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挤公交车发生争执而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和妻子牛某带孩子乘坐公交车下车时,因车厢拥挤牛某与带孩子下车的张某发生碰撞并相互争吵。下车后牛某和张某再次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高某见状上前与张某撕扯,并用脚踢伤张某面部,致其受伤后,高某、牛某将张某送到医院治疗。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颜面部多发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殴打张某的事实,并积极赔偿了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张某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能积极救治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文明礼仪是人们在生活中养成的一种习惯,对于一个人来说,礼仪是思想道德水平、知识水平的外表,公交车是城市流动的风景线,也是城市形象和市民素质的展示台,在乘坐公交车时,小部分不文明行为成为城市文明中不和谐的因素,这些行为不仅仅让别人反感,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甚至引发犯罪,乘客无论是谁都想尽可能舒服的赶紧到达目的地,我们每个人都要从点滴小事做起,做到自律与自觉,营造和谐融洽的车内氛围,才能让文明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文明才能成为一种感染力、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