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7日6时30分许,原告曹某驾驶摩托车由秦州区去往三阳川,行驶至天巉公路三阳川路段左李加油站附近时,遇相向行驶的被告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左转弯欲驶入加油站加油,原告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来不及躲闪,摔倒在地,导致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右锁骨粉碎骨折。原告曹某住院期间由其配偶护理。张某垫付了医疗费。另查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人寿财险某支公司及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的问题;二、原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关于第一个焦点,本案被告张某辩称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认为其与原告相向行驶,并没有与原告发生碰撞,其看见原告的时候就已经摔倒在地,是其出于道义将他送至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原告应返还垫付的医药费,张某并没有过错。但原告认为其摔倒是因为遇相向行驶的被告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左转弯欲驶入加油站加油,原告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来不及躲闪,摔倒在地,导致了交通事故并致其受伤的事实;关于第二个焦点,张某认为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正因为被告的过错,才导致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原告和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且未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但从庭审查明情况看,原告驾驶摩托车与张某驾驶机动车系相向行驶,张某驾驶机动车欲左转弯驶入加油站加油,理应开启方向灯警示其他车辆,且其转弯时没有礼让直行车辆,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原告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车速过快,来不及躲闪也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驾驶的小轿车在人寿财险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应由人寿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及返还被告张某垫付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