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天水市秦州区石马坪金宇花园小区朋友家饮酒后,驾驶甘EXXXXX号“大众”小型越野车沿秦州区成纪大道自东向西行至玉泉观路口路段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显示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天水四○七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8.7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醉驾”入刑7年以来,各级执法部门不断加大整治力度,但仍有部分驾驶员以身试法,给自身和他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对于驾驶人员而言,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旦被查获,无论是否发生危害后果,都将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法官提示:醉酒驾驶,害人害己,广大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