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1与杜某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生儿子曹某2;曹某1与杜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杜某陆续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缺少沟通交流,且相互猜忌,致夫妻感情不睦,曹某1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杜某离婚,杜某亦同意,但就孩子的探视问题争执不下。
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而父母子女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
曹某1和杜某在主办法官细心地阐释下,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曹某2由曹某1直接抚养,杜某每年探视孩子2次,探视时间、地点由双方共同协商。
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探视权,主要是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其享受父母双方关爱,为未成年人构建一个最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探视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