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4日20时许,原告周某父亲周某甲因房屋滴水问题找被告张某明理论,张某明的岳父陈某出来辱骂,原告父亲周某甲便与陈某发生口角,此时,张某明的妻子陈某乙便电话邀约了亲戚3人对原告父亲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原告用自己所有的手机录下了撕打的全过程并报警。大约过了半小时,住地派出所民警赶到,了解情况处理纠纷,原告就将录有视频的手机交到办案民警手里,被告张某明趁民警查看手机时,突然从民警手里把原告的手机抢走,并将手机扔进河里。事发后,经派出民警所和村委会调解,要求被告赔偿手机,但被告拒绝赔偿。被告扔到河里的手机是原告于2017年12月17日购买的苹果6手机,购买价5150元,至起诉之日,因市场变化该手机市场价为4818元。
【案件焦点】
原告所提交的购买苹果6手机价值5150元被告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手机已使用近6个月,应结合电子产品使用寿命、市场价值等客观因素折价赔偿,不应该按照原价赔偿。原告称,被告存在过错,故意造成财物损害,应该按照原价赔偿。
【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为赔偿损失,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为阻止警务人员查明事实,恶意损害原告的财物,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该按照原告起诉时的该产品官方市场价4818元赔偿。综上,判决张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手机损失费人民币48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