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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住宅过户后变为车库,房屋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法院撤销
作者:七里墩法庭 何子其  发布时间:2018-09-29 09:43:3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系河南人,在天水做汽车用品批发生意,欲在天水买房定居,解决家人落户及孩子上学问题。高某在网上看到中介公司发布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的房产广告,联系该经纪公司后,该中介向原告推荐了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4-2-102号房屋。原告在中介公司人员陪同看房时,该房外观属楼房,该房楼层(一楼)均为住宅,内部亦为两室两厅的住宅布局,原告便有意购买该房产。2017年3月26日,原、被告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代收定金同意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缴纳2万元定金并由中介公司保管。同日原告缴纳了2万元定金,并由中介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随后原、被告签订了贷款购买二手房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购买被告拥有的坐落在某小区4-2-102号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83.18㎡;交易价格为60万元,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税费前支付首付款28万元,剩余房款30万元申请银行按揭。2017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2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除收取该28万元首付款外,中介公司还从原告缴纳的2万元定金中给被告1万元,故被告实际收取房款29万元。2017年4月21日,原、被告在天水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交易中心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载明交易房产坐落在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4幢车库-1层2-102室,交易价格为38万元。同年4月24日交易中向原告出具的甘肃省县(区)人民政府契证中载明该房屋性质为住宅。同日,原告向天水市秦州区地税缴纳契税税款的品目名称为存量房(商品住房买卖),向地税缴纳购房款增值税发票载明服务名称为商品住房(秦州区岷山机械厂东侧正大花苑4-2-102号)。2017年5月15日,原告领取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涉案房产坐落于秦州区岷山路正大开发公司正大花苑小区4幢车库-1层2-102室,用途为车库。原告领取该不动产权证后,天水市秦州区地税要求原告要按车库补交税款。原告得知购买房产不是住宅而是车库后,便要求中介公司及被告退还其购房款。被告认为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办理了房产过户,不应当予以返回购房款。原告便以其构成重大误解诉至法院,要求 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案件分歧
   本案中,原告在该房屋买卖行为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该房屋买卖行为中是通过长时间协商和审查的,原告对于其购买的房产属性因是明知的。双方在房地产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显示购买标的为车库,原告应是明知,故原告不构成重大误解,该合同不能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买房的初衷便是住宅,且有买房落户的目的。双方在中介签订的合同亦是住宅房屋买卖而非车库。原告看房时该房屋的表现形式即是住宅,原告当时无法将该房屋和车库联系在一起。且在过户过程中,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原告出具的契证及原告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名目,均显示交易的为住宅而非车库。但不动产证办出后显示该房屋为车库,与原告购买初衷不一致,且原告花费60万元完全可以买到符合其要求的房。故原告的行为应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属重大误解。本案中,中介公司向原告推荐被告所有的房产时表示该房产为住宅,原告实地看房时,该房产的外观及内部构造均为住宅,故原告从直观感受认定其购买的房产属住宅而非其他。再从双方签订的贷款二手房合同、原告缴纳契税及缴纳房款增值税中均载明了交易房产为商品住宅买卖,且房地产交易中心向原告出具的契证载明房屋性质为住宅。故原告可从该房产的权利性质上认定该房产亦属住宅。但该房产不动产权证下发后,该房屋的坐落由“秦州区某小区4-2-102号”变为“秦州区某小区4幢车库-1层2-102室”,该房产的楼层变为-1层,性质变为车库,加之税务部门要求原告按照车库的交易补交税款。该买卖行为的后果与原告最初购买住宅的意思相悖。原告属外地人员,购买住宅并非只为居住,还有在本市落户及解决孩子上学问题,原告购买的房产变为车库后,便不能实现落户,与其最初购买住宅的目的亦不符。双方涉案房产交易价格为60万元,原告支出60万元购买的房产与其最初意思不符,其可用该交易价格购买完全与其意思相符的房产,该交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原告的该买卖行为应属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