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七里墩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赞同,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8年4月13日,被告卜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卜某承担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郭某受伤后住院共支出医疗费12181.6元,被告卜某垫付医疗费8177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其中被告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卜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身体状况不佳,为了尽快审结此案,让原告早日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提出调解方案,并耐心为被告逐条分析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
经过法官的努力调解,原、被告最终同意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共198579.1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被告卜某垫付费用共8177.18元;被告卜某赔偿原告郭某鉴定费1750元。至此,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