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原告是否应当给被告支付补偿金以及补偿金的数额争议较大,但经法庭给双方当事人多次做工作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调解,化解了双方矛盾。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向其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后原告委派两名员工找到被告,当面告知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但被告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不应再给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关于被告是否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说法,原告认为公司已经派工作人员给被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被告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被告说并没有收到,原告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之前一次性退还被告安全互助金5000元。
劳动争议是在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一种民事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也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者在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福利待遇。在遇到争议的时候,法院要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