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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尽责 减少医患纠纷
作者:民二庭 张涛  发布时间:2018-09-11 10:46:0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张某自2011年5月怀孕后,一直在被告处产检,产检显示张某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2012年3月22日上午,张某入住被告医院待产,在阵疼长达近30小时的时间内,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按操作规程进行胎心监控,在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后,没有和家属及时沟通、告知风险,没有在第一时间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剖腹产,而给产妇进行了错误的侧切,导致胎儿(原告)宫内窘迫长达一小时之久,出生后形成了缺氧缺血性脑瘫的严重后果。现原告虽经多方治疗,但至今仍未好转,因被告的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鉴定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为70%,故原告除精神抚慰金外,对诉请各项均按照实际产生的70%进行了计算。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鉴定费数额,均有支出票据予以证明。对前期护理费按照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规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54453元计算了72个月,对后续护理费仍按照该标准计算了20年;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100元为标准按住院总天数143天进行了计算;对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了72个月;对残疾赔偿金按照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3767元计算了20年。现原告虽脑部瘫痪,但身体其他器官健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市内其他基层法院相同判例,请求法院对诉请各项费用判决一次性支付,确保原告今后能获得良好的医治和护理。

被告辩称,对原告母亲张某自怀孕后一直在被告处产检,并在被告处生产,原告出生后脑瘫的后果无异议,同意按照鉴定意见中过错责任比例70%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中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复印费均无异议。但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省内40元/天、省外50元/天的标准按总住院数133天计算,其中10天属门诊治疗,故对该住院天数10天不认可;营养费应当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133天;原告为二级伤残,精神抚慰金应当比照死亡赔偿标准2万元予以赔偿18000元;对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职业,故应按照2016年甘肃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人均工资42725元/年的标准自2012年3月23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7年11月23日为68个月,并对后续护理费,应按照赔付总数,根据被护理人员的身体状况每年分期支付。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依据甘仁法司2017临重鉴字第8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确定原告护理期限为20年,自其2012年3月23日出生受损害时起算,双方均认可按照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护理费按职工年平均工资54453元/年计算,但并未提交护理人员张霞的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等,且张霞在护理期间并无固定职业,故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人均工资42725元/年的标准计算。

二、各项费用是否一次性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金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虽辩称对后续护理费,应按照赔付总数,根据被护理人员的身体状况每年分期支付,但对此无法律规定,原告也不同意。且本案中,原告父母抱着初为人父人母的喜悦,迎接新生命的降临,却未曾想孩子降生后即被诊断为脑瘫,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健康长大,其父母及家人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其治疗和护理将是其家人终生的工作,漫漫求医路还需要大量的金钱及精力,而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该损害后果应承担70%的责任,且被告作为医院,具备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对赔偿数额的一次性给付,也能最大限度地对原告家庭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安慰。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785.01元、护理费598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15元、营养费1862元、交通费5429.2元、住宿费2708.88元、鉴定费10255元、残疾赔偿金299464.2元、复印费8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以上合计为1052477.2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作为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程对患者采取医疗措施,遵守职业道德,尽自己最大努力为患者的身体健康负责,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减少医患纠纷。作为患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以期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