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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署不同名字的法律后果
作者:立案庭 石慧云  发布时间:2018-09-11 10:16:3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房价日益增高,房产背后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浮出水面,房产证上署名的选择,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1、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在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按照双方约定判断房屋所属。

2、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承担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也应该从两个角度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该方子女婚前财产,如若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第二、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的用途是结婚和居住,那么房子是贯穿夫妻二人整个婚姻中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若贷款购买房子,则贷款也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在现实中,也有很多父母出资支持小夫妻俩购房,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即使夫妻二人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第三、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婚姻关系中男方及其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此种情况下男方在家庭关系中可能会较为强势,婚房很可能被认为是男方家的财产。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该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

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若情况相反,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则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第四、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为子女购房投入了首付款的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这段时间里出现分手等情况的话,房子的所有权归属就让人为难了。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既保险又合理。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在夫妻间平均分割。

第五、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那么麻烦,不如把双方所有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投入,也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此种情况下,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在离婚后另行诉讼进行分割。

    在现代社会的婚姻中,房产几乎成为一个小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只有了解不同署名方式的法律后果,才能更好的保护在房产上的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