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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
作者:民一庭 张楠  发布时间:2018-08-31 15:42:38 打印 字号: | |

现阶段,随着电脑的广泛应用,使用电脑打印遗嘱内容的现象也逐渐增多。但对于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为公证遗嘱、子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那么采用电脑打印的形式所立遗嘱的效力该如何认定成为审判实务中的争议点。

有的观点认为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因无论是自己打印还是他人打印,遗嘱的内容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手写比较,仅为使用的工具和方式不同,故其形式应为自书遗嘱。

有的观点认为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因无论是自己打印还是他人打印,均是通过电脑所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代书并无不同,故应为代书遗嘱。

有的观点认为打印遗嘱不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应为无效遗嘱。

笔者认为,遗嘱的法律效力并不能仅依据遗嘱的形式来认定,而应注重遗嘱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如遗嘱为遗嘱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通过电脑自行打印,遗嘱效力内容为其自身真实意识表示,其行为本质与自行书写无异,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受限,他人在遗嘱人的要求下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通过电脑为遗嘱人打印遗嘱,并由遗嘱人签字确认的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存在欠缺的遗嘱,如其内容合法,且有其他证据能证实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有效遗嘱,而不能仅依据其形式认定遗嘱的效力问题。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