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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 出借需谨慎
作者:民一庭 秦风风  发布时间:2018-08-21 11:23:19 打印 字号: | |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代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刘某某与第三人系夫妻。2017年7月28日,张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23000元,约定月利息300元,期限一个月,未书写借条。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张某某又将该笔款出借给被告代某某并于2018年5月16日由代某某补写欠条。由于原告向被告代某某催款困难,多次找被告刘某某及第三人张某某协商,被告刘某某遂于2018年6月25日在被告代某某书写的欠条上签字,称与被告代某某共同还款。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均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通过庭审,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虽然该案已结,但当事人的权益并未落在实处,如果被告到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必将需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二被告均无固定职业且对借款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借贷应当以诚信为基础,但不能将风险掌控寄希望于人性本善的基础上,不诚信的行为处处皆是,惨痛教训枚不胜举,都是给我们的一个警示。在出借给别人钱款时,出借方一定要考虑借款人的职业、经济偿还能力及担保情况,借款方如果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这些考虑的因素是最起码的一个保障,不至于使借款打水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