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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作者:政治科 谭雅蓉  发布时间:2018-08-15 17:03:3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7日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通过微信添加为好友,同年2月4日,原被告在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他们租赁的商铺中。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别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原告诉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返还婚前财产3000元;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未到庭也没答辩。

【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被告婚期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仅三个月被告就下落不明,而且原告曾经2015年4月10日起诉离婚,可证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睦,现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可以支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情形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所以原告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条的债权人并非是原告本人,该证据无法达到原告还款的主张;同时原告主张的返还婚前财产3000元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所有本院驳回了她的此项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