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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问题解决渠道正确 诉权才能依法受到保护
作者:行政庭 石亚敏  发布时间:2018-08-07 16:38:1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起诉人李某因征地中对招工指标等问题的落实,阻拦征地建设,被某公安机关羁押数百余天后决定免于起诉,李某被释放。2018年2月,李某请求该机关赔偿,该机关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起诉人认为,起诉人没有收到拘留或者羁押理由的决定书和材料,某公安机关关押李某是行政行为,不是司法刑事行为,混淆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概念。请求确认某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并赔偿30万元。

法院裁判

因起诉人不接受法院对其起诉要求某公安机关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解决问题方式、需要遵循的原则、问题解决渠道的释明,主观臆断坚持自己的诉讼观点,一审法院即依法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对该裁定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查,维持了一审不予立案的裁定。

案件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焦点问题貌似也简单,法院裁判一目了然。但是,案件在探讨中出现有概念模糊的倾向,提示我们需要注意,就是因行使管理职权造成国家赔偿的案件,立案审查必须要准确判断诉讼事件应该是国家赔偿程序解决争议的事项、还是以行政赔偿程序解决争议的事项,这是问题得到正确解决的基本原则。

司法赔偿、行政赔偿的处理方法、步骤、程序、决定的主体截然不同,在大范围上由于二者都属于国家赔偿,实际工作中将二者等同的情况也存在,所以,我们需要注意赔偿案件在启动诉讼前,不能按照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对待,不能以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判断能否启动行政诉讼程序,首先需要判断争议事件的性质,继而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渠道处理。

本案起诉纠纷是因某公安机关羁押了李某而引起,李某已申请到某公安机关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赔偿,该机关已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那么,赔偿决定的正确与否、是否属于司法赔偿程序应该解决的问题,均需要起诉人按照国家赔偿的程序进行。起诉人不能回避这一事实,按照行政赔偿的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该案经对问题解决的渠道释明后,本院决定不予立案并获得二审法院维持裁定的支持。

案件启示

当事人缠诉缠访,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行事,对诉求问题正当解决的渠道不清楚,思想意识对法院释明工作有抵触和案件处理有不满情绪,造成立案接待的压力较大,所以,立案和审判部门要及时沟通协调,化解矛盾做好释明,争取把问题解决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也减轻案件被立案后审判工作的压力。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