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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无办理事项之职责的诉讼 及时裁定不予立案
作者:行政庭 石亚敏  发布时间:2018-08-07 15:13:3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需要以该机关具有法律上的职责和义务必须作为,实现行政行为实效性救济;如果该机关没有某种职责和义务,当事人却坚持申请要求其该种职责,对形成的争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决定不予立案。

【关键词】  无职责  诉讼   不予立案

【基本案情】

起诉人张某是本市X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工,2017年底擅自离岗回家、拒绝回单位上班,被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起诉人认为,劳动行政部门与仲裁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劳动监察执法不能解决的事项,需要劳动部门仲裁,2018年3月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被处罚凭证、被辞退除名开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证明书等。该局拒绝接收由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张某不服,认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诿,请求判决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和给付义务,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法院裁判】

起诉人不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起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仲裁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过立案审查人员对原告的诉讼事项和被告的管理权限的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观点,法院即作出一审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对该裁定上诉后,不予立案的裁定被二审法院维持。

案件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等相关组织和人员协调劳动关系的机构,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裁决,是对确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争议;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进行仲裁的机构,目的不同,是对劳动争议事项必须先行处理的必经程序,其仲裁结果只能对个人和企业平等主体的民事权益引起变化,所以,只要申请了仲裁,有无结果、结果如何,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保障全社会在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的实施,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规定,该机关与仲裁机构、个人和企业,管理地位不等属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该机关的目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管理目标实现。

所以,本案原告没有深刻地理解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行政机关的职责、工作业务范围、权限,片面的认识以推定的方式理解,不接受诉前法院工作对被告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的释明,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

   【案外思考】

不是所有的案件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审查。当前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繁重,诉前审查机制不能充分的发挥,无形中增加了审判案件的压力,徒添审判人员和被告机关的诉累。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以被告已有的法定职责、对起诉人申请的事项予以准确释明,保证了裁判结果的正确,比立案之后再审查,诉讼更经济,更有利于全社会按照法律办事的意识和尊法氛围。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