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李某驾驶王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张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受伤。天水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至多处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给张某支付了人民币1万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李某及摩托车的车主王某一同告上法庭。被告王某辩称,王某未经过其允许就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王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故判决被告车主王某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目的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而本案车主王某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尽管车辆驾驶人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作为车主的王某任应依法承担不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是本案中车主为什么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因此,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保险,避免在发生事故后致使自己损失扩大,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