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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谁之过
作者:民二庭 刘竞蔚  发布时间:2018-08-07 09:43:38 打印 字号: | |

张某在淘宝上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卖家按照张某留的收货地址将手机快递给张某,快递公司员工送达到该卖家的收货地址时张某不在,快递员经与张某联系经其同意将手机交由门房代收,但当张某取快递时发现快递丢失。故张某将快递公司与保管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手机。快递丢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首先,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卖家与张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卖家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两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卖家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快递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自快递公司将快递交由经卖家同意的代收人保管之日起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亦不存在履行瑕疵,故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保管人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与门房代收人形成成保管合同,由门房代收人进行保管张某的快递,二者协商一致,同意对快递进行保管,理应依法履行保管义务,在快递没有交付张某之前,代收人的保管义务并没有完成。

最后,保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代收人在保管快递期间,造成快递毁损或灭失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三百六十六条、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九条、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如果代收人系有偿保管,则要对因其保管不善造成快递毁损、灭失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系无偿保管,只有当存在不可抗力或代收人能能够证明自己在保管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的,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