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朋友,走在马路上不经意间就会碰到相熟的朋友,然而当将陌生人误认成朋友的时候,会产生什么后果呢?近日,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马某因随行的伊某将浦某误认成相识的朋友引起争执、撕扯,致浦某受伤。
2017年3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与石某、伊某、罗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某KTV饮酒后乘坐电梯,在一楼电梯口适逢送完朋友返回电梯的蒲某,伊某将蒲某误认成自己的朋友,即上前握手,引起蒲某的不满,遂与伊某发生争执,马某上前劝开二人欲离开,蒲某从电梯口追出继续辱骂,马某遂将蒲某从台阶上推下摔倒在地,并在蒲某面部、头部等部位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蒲某1.头部外伤;2.鼻骨、鼻中隔骨折;3.颌面外伤,上唇、舌软组织裂伤;4.眼外伤;5.脂肪肝。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某1.左侧鼻骨多发骨折伴鼻中隔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头面部外伤伴有神经症状、双眼钝挫伤、口腔及舌裂伤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与蒲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马某赔偿蒲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已履行。蒲某对马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马某从轻处罚。马某当庭也表示悔过,但马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区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了马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赔偿情况及到案后的供述、认罪情况,判处被告人马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