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染毒品害人害己,不仅严重危害吸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并且在毒品作用下极易诱发抢劫、盗窃等次生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稳定,针对当前毒品次生犯罪危害严重的严峻形势,秦州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次生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刚审结了一起因吸毒诱发的盗窃案件,该案被告人姚某某为筹集毒资与他人结伙翻墙入室盗窃公民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姚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已判刑)为筹集毒资而预谋盗窃,当天下午二人从礼县盐官镇乘车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某村,姚某某负责望风,王某翻墙进入钟某某家,从北房西侧套间的被褥下盗得现金4000元后逃离现场。后二人用所盗部分赃款购买毒品吸食,其余赃款被王某挥霍。失主报案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勘查中提取到手印一枚,经鉴定该手印为王某所留,遂将王某抓获,王某供述了被告人姚某某与其一起盗窃的事实。
此次犯罪并非姚某某第一次犯罪,经查,姚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礼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和王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以共犯论处。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