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许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1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在秦州区某餐厅吃饭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西大桥北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带许某某到医院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许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08.10mg/100ml。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另被告人许某某曾于2013年2月1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处罚1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许某某又是一名中共党员。作为一名党员,更应该以身作则,不应该以身试法。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上述刑罚。
针对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的酒后恶性驾驶肇事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名,国家把酒驾行为入刑,说明了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众所周知,酒后驾车害人害己,由于酒后驾车造成的不同程度的损伤事件更是时有发生。这一起起事故的背后,无非是酒精惹的祸。而这些人之所以肆无忌惮,无非是存有侥幸心理。比如本案的被告人就是典型的例子。法官提醒,醉酒驾驶害人害己,每位公民都应当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依法依规驾驶机动车,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