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补某与甘肃省甘谷县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补某要求甘肃省甘谷县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79920元。
法庭依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甘肃省甘谷县某建筑公司在答辩状称:1.原、被告未签订施工合同,与甘肃省甘谷县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为李某;2.甘肃省甘谷县某建筑公司的工程竣工决算中无补某的签字盖章,故该案主体不适格,补某应向施工合同的另一方李某主张权利。
主办法官在了解该情况后,立即联系李某,李某称该工程是其承包的,与某建筑公司无关。法庭依法追加李某为被告并向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文书。
在庭审过程中,主办法官结合双方的意见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补某劳动报酬79920元。
在以农民工为主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一方面存在着农民工讨薪找人难。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违规转包现象普遍,导致其无法知道真正的承建方,在起诉时,被告难以确定。另一方面,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与用工单位签到相关书面协议或劳务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标准、方式缺乏书面依据,在主张权利时处于被动。因此,在工地干活时,要明确该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等具体责任人,且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劳动报酬的给付标准、方式及时间,并保管好书面材料,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注意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