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虽其当庭表示万分悔恨。但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8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张某等朋友在秦州区某酒店吃饭饮酒后,独自醉酒驾驶黑色轿车,沿秦州区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桥南段男科医院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秦州区羲皇大道系双向四车道,中央有护栏隔离,限速70公里/小时,属于城市快速道路。民警带赵某某到医院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86.43mg/100ml。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