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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 彩礼应如何返还
作者:小天水法庭 刘明星  发布时间:2018-07-17 17:38: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5年初彭某甲与田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月9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因婚约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17万元及戒指1枚,其中“背看钱”44000元,“正看钱”46000元,“干礼”58000元等其它花费共计17万元 。彭某甲与田某甲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矛盾,田某甲自2016年12月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因婚约关系二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物品等,造成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故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彩礼。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书面证据证实彩礼的收取及退还情况,仅有原、被告当事人陈述彭某乙主张的“干礼”58000元,田某乙认可;“通话费”原告确认被告未拿;对“正看钱”48000元媒人证实退了2000元,实收46000元,田某乙称退了8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按46000认定;“背看钱”46000元,彭某乙称退2000元,实收44000元,田某乙称“背看钱”44000元,退5000元,实收39000元,证人未证实收取情况,彭某乙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按39000元认定;“开箱钱”原告称4400元,田某乙辩称1600元,证人未证实收取情况,彭某乙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按1600元认定;对原告主张的金戒指1枚,被告称田某甲回娘家时留在原告家,而原告亦未提供戒指由被告保管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金戒指1枚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其他费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予以否认,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认定原告给付彩礼:“干礼”58000元, “正看钱”46000元,“背看钱”39000元,“开箱钱”1600元,以上共计144600元。

给付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彭某甲与田某甲缔结婚约后,二被告按农村风俗收取原告较大数额彩礼,但之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虽然彭某乙未提供造成生活困难的直接证据,但较大数额的彩礼应视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对于原告诉请中要求二被告返还“干礼”58000元,“正看钱”46000元,“背看钱”39000元,“开箱钱”1600元,以上共计144600元应认定为彩礼;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的结婚支出属双方人员的吃喝及花费,属于消费性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至于原告给被告田某甲本人的买衣服钱、给其母亲节令钱及亲人份子钱,是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礼节性馈赠,属于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返还范畴,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人情钱”205元、“领钥匙钱”240元、“下马羊钱”120元,因被告否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虽彭某甲与田某甲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因此彩礼应酌情返还。因被告田某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田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彭某甲、彭某乙彩礼12万元。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各地实践中,缔结婚约给付彩礼是普遍存在的,且数额差距较大,为避免借婚姻骗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退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以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对彩礼的界定还存有差异,但对较大数额的款项一般都认定为彩礼范畴,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一起生活时间较短的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视为给一方造成了生活困难,应当酌情返还彩礼。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