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杨某起诉被告高某离婚。
因双方年纪较小,本着对婚姻家庭慎重的态度,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通知双方父母参加,希望能劝解和好。法院给双方一段时间沟通协商,期间,工作人员还积极与双方联系,以促进双方的调解。6月下旬,原告到法院撤诉,称其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工作人员经审查核实,双方确已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准予了原告的撤诉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更加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