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0日,周某在王某的担保下向张某借款6000元,王某当场书写借款协议1份,承诺于2018年1月10日前还清借款;该款到期后,周某因下落不明,未归还借款,王某于2018年4月22日归还张某借款1000元,剩余借款一直还未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
秦州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通过电话将王某传唤到庭,王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称其出于朋友关系,为周某做担保,现自己也无法联系到周某,在今后为他人做担保时自己一定要谨慎。在我庭主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王某于2018年7月20日归还张某借款5000元。
在生活中,保证人出于亲人或朋友等关系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缺乏了解,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5.在允许的情况下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