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因为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某小区业主自建一个业主维权微信群,主要解决小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群成员47人,均该为小区业主。原告温某与被告赵某系该群成员,经常发表意见,探讨维权事宜,2018年2月25日晚,因小区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权益,在业主群展开讨论,原、被告之间意见分歧,争论较激烈,21时许,被告在群内发表攻击性言论,无端指责原告,并连续发六条消息,语言中带有侮辱原告人格的词语,致使原告在小区业主中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微信业主群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在有47名群成员的朋友圈内,发送带有侮辱原告人格内容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使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在有限人群中造成影响,依照法律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故原告要求被告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在该47人的业主群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一定的精神痛苦,但未达到法律规定严重程度,因此,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侵权责任》第六条、第十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在某小区业主群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法院审核)。
驳回原告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朋友圈成每个人的小天地,随手上传一段小视频、几张照片,在里面吐吐槽、发发牢骚很正常。但是,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发东西,否则就可能因言论不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