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贩卖毒品案件,该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抓获后佯装毒瘾发作乘机逃脱,逃脱后陈某某四处逃窜租房居住以逃避抓捕,又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2日被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后被押解回天水市接受审判,被秦州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兰州的家中给天水市秦州区人漆某某(已判刑)以13000元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之后连夜搭乘陈某某所租其弟的甘A·LAXXX蓝色小轿车返回天水。8月31日凌晨5时40分许,车辆途经天定高速公路天水市西十里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漆某某身上查获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20.177克;查获陈某某扔出车外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569克;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119克;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15克;查获陈某某交给其弟扔出车外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4.796克。并查获陈某某的现金1686.10元、手机1部、农业银行卡1张、微型电子称1台。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白色块状及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从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经现场检测陈某某尿检呈阳性。
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给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亦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